原则上按照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异地安置,单位和编制由所在地的县(市)的人民政府安排。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按照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