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有点不理解,民诉法规定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中的那个“一审程序”难道不是指一审适用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吗?如果是的话,那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不是应该也适用简易程序吗?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只可能适用独任制,就不存在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问题了。我知道我是错的,毕竟法律这么规定的,但我就是想不通,麻烦指出我思维的漏洞。
还有个问题啊,发回重审是不实用简易程序的,这就很矛盾了
追答所谓按一审,是按一审普通程序
发回的都是一审普通程序,就不存在独任制的可能
您先看清楚题目在回答我哦,我问的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话那么发回重审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简易程序是适用独任制的,这不矛盾吗?(只讨论民诉中的)
追答发回重审讲的一审程序是大范围的,包括简易和普通,不要把审理这个案子的一审程序套进去!既然重审没有就是重新开始!把他当做一个新起诉的案子!
简易程序不是独任制吗
我说的是民诉法哦
追答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是普通程序。
追问我问的就是一审如果是简易程序怎么办,我觉得矛盾啊
追答发回重审的,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