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可对照看一下,自己是否属于这三种情形之内。如果是,那么只要你要求订立合同,单位无权拒绝你必须与你订立合同。
如果你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单位又不同意与你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属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应给你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支付你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如果不与你续签合同,又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你可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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