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继母与生母都拒不抚养儿子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昨天,秦淮区法院公布我市首例撤销监护权案判决结果,一名母亲因拒不履行抚养照顾10岁儿子的义务,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改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

今年10岁的小武(化名)幼年时父母离婚,被判给父亲抚养,后来父亲再婚,小武有了继母,三人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小武的父亲突然病逝,继母拒绝抚养他,还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生母。

在继母诉生母变更抚养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武的继母和亲生母亲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虽然被判抚养小武,但生母提出了种种理由拒绝,她称自己条件差、居无定所,小武年幼时她即离婚,双方也没有感情。

得知这样的情况后,为给孩子找到一个家,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多方联系专家、走访民政部门,并联络爱心组织,最终确定由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负责临时照料小武。此后,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小武有了一位寄养妈妈。



玄武区民政局作为临时监护人照料小武几个月后,发现生母仍然没有丝毫悔意,她既不探望孩子,也不愿意给孩子生活费。多次做工作、希望生母领回孩子无果后,民政局将生母诉至秦淮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民政局为小武的监护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了起诉。

法院审查认为,在法院判决小武由其亲生母亲抚养后,其生母有保护小武身体健康、照顾小武生活的法律义务。但其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又未给予孩子精神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甚至拒绝探视,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其监护权。



该案中,小武的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母年逾七十、不具备抚养条件,他的舅舅、姑姑、表姐等近亲属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小武。近一年多来,由民政部门为小武提供经济补助,还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其生活、教育、心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小武的身心状态趋于稳定。法院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最终指定玄武区民政局为小武的监护人。秦淮法院称,这是我市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主审法官提醒,即使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父母没有在规定时间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则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在1年后送养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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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6
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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