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监察的职责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的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有9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1) 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2) 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3) 农业生态环境监测。
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局的主要的职责是: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环保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据此,环境监察的职责又增加了三项:
(1) 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理工作;
(2)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3) 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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