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支持饭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
关于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一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依据店堂告示“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收取开瓶费,而没有向就餐顾客给予提示,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开瓶费,违背了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退还开瓶费。
案件评析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被告天鲜阁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对此一、二审法院意见一致,均指其违法。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收取开瓶费一事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对于本案而言,律师的想法是,酒楼不得谢绝食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卖”,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食客饮用自带酒水不得拒绝支付服务费,否则就是“强买”,侵犯酒楼的自主经营权。同时,酒楼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必须合理,而且不得高于其自售酒水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的价差。核心是酒楼收取“开瓶费”合法。
无论是饭店“谢绝自带酒水”还是“强制收取开瓶费”,这其实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作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不公平不正当的要求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