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实际缴 费年限、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年限、 一次性补缴年限等)合计满15年及以上。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须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通过网上申报或至市社保局、镇乡(街道)社保窗口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在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自动停保处理。
当地户籍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至社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后,由职工本人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外埠户籍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本人可选择当地或其户籍地作为继续延缴地(仅可选择一次)。其中,如选择当地为继续延缴地的,应参照诸当地法规办理延缴手续。如果超出申请延缴的时限(通常为一个月),将视作放弃当地延缴资格,需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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