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离婚时,对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是个人财产处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复员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属军人个人财产。
3、上述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差额。

参考资料:《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5-04
广东胡律师:

根据《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第2个回答  2009-05-04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是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算与夫妻共同财产
第3个回答  2009-05-05
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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