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3年,于5月4日书面提出辞职报告申请离职,然后我就给公司打了张一个礼拜的请假条,并且让他们自己做好人员调配工作,虽然没有提前30天,但公司在今天(5月7日)通知我过去,他们已经招到新人让我过去交接,随后给了我一张离职单,要求我给部门领导签字,我一一签完以后上交人事部,明天(8号)就是我们每个月发工资的日子,当我问他我要何时过来结算工资时财务部的人却以月底才能对账为由让我月底再过去结算,这不明摆着要拖我一个月工资吗!!
可当他们给我离职单的时候不就已经意味着我们的雇佣关系提前结束了吗?有这份文件是否可以要求劳动局仲裁??因为我咨询劳动局人员,他们告诉我说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公司必须在解除之日起5天内将所有薪酬结算并发给我,我现在也搞不懂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做?去劳动局告他们吗,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呢??
补充:楼下的:高天流云11.....看清楚了,我合同5月20号到期,如果我够狠我就直接合同到期走人了,而且我们公司已经提前跟我结束了雇佣关系,提前一个月是个死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提前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算不足一个月也已经从解除关系那天开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之前的所有未发工资!说什么风凉话,你赶紧去看看国家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以及第九条,或者去背背劳动法,社会上要全是你这种劳动者用人单位倒省事了,反正不给你钱你也不会放个屁。。还有补充感谢其余各位的回复,公司已经在规定发工资的当天将工资发给我了!有理走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