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说应以登记作为房产权利转移合同生效的要件。
就物权变动行为而言,仅有立法的合同关系还不够,还必须在合同关系之外进行物权的登记或物权的交付。它对保障交易的安全极为有效。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合同存在,根据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后果。换句话说,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效力仍然发生,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你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人和产权属于你自己是两回事。登记机关的登记才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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