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保证书要具有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文书出具是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保证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三、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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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交往。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送点小礼物或金钱。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保证书由专业律师帮助撰写,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必要时可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证。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约定。只要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如果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力。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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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