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法律问题!

2008年7月27日晚6:30-7:00之间,我在重庆北始发的2641次火车3车厢与4车厢之间的走廊里,过隧道的时候由于风大,我的手被3车厢的车门挤破,导致右手的3个手指受伤,其中中指和食指的肌腱受损。当时,由于急着去医院包扎,所以没有及时与火车方面进行沟通,我是到涪陵的,但是到长寿我就下车了。请问下,我现在该怎么样做,当时我们几个人的车票还在。还有2个朋友可以替我作证。

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给我解答一下。最好能帮忙找一下铁路的电话。谢谢了。。

答的好的我还可以追加分。
当时在火车又乘务员已经为我做过简单的处理了。
但是没有做事情记录,他们也没有提找站长的事情。当时的乘务员我也没记他们的名字和员工号,就想急着去包扎,没想到赔偿的事情。现在就怕他们不承认。而且现在重庆没有铁路局,重庆的是归四川管的。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怕他们不承认,怕他们说在火车上没有发生这些事情。

  你好:

  针对你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第一: 你和铁路运输部门构成 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 承运方应当对你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怕他们不承认,怕他们说在火车上没有发生这些事情。

  这里涉及到证据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原告对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车票,同行朋友的证言,以及你找他们协商的录音材料等。。。

  第四: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法 规定: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郑州 曹静杰律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31
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合同,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乘客有权要求赔偿,直接联系该地铁路局询问车次的管属单位,协商赔偿事宜。
第2个回答  2008-07-31
咨询律师。
看责任的归责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08-07-31
买了票做火车,实际上构成一个运输合同。
作为运输方的铁路部门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而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只要你购买了车票,没有违反火车上的安全规定,就能够要求铁路部门负全责;即使你有一定的过失,铁路部门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你造成的人身损害,你有权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不行就向铁路法院起诉。

做过处理不说明他就没责任了,做处理也是他应尽的义务。至于证据,车票,证人证言都行,实在不行就受伤鉴定
第4个回答  2008-07-31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旅客运输合同。
1、请保留好当天的车票,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证据。
2、承运人(火车站)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免责情形: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对方应该不存在免责的情形。
3、请尽快与当时的火车站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火车站所在地或终点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一年。
第5个回答  2008-07-31
可以与列车管理部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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