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鉴定的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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