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台的离婚事宜

如题所述

一、办理涉台湾同胞协议离婚1、办理涉台湾同胞离婚登记的机关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已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2、办理涉台湾同胞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3、办理涉台湾同胞协议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协议离婚的申请。二、涉台湾同胞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涉台湾同胞离婚事宜,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2、涉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1)台湾同胞与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乙、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丙、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三、涉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3、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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