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内容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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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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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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