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扩展资料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