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律师能否对工伤案件进行风险代理

如题所述

我认为此项规定并不可取,理由如下:
一、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受工伤的劳动者,家庭都非常困难,他们事先又支不起律师费用。
二、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大多数职工都无法得到法律援助。
三、即使有援助律师,由于许多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有限,无法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我曾遇到过一个案件,同样的职业病,同样的单位,我们给职工争取到42万,而援助律师只给职工争取到18万,还不如交了20%的代理费合算)
四、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程序复杂,比如:
1、工伤认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二审行政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也要经过重新鉴定、复查等许多程序);
3、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还要确认劳动关系(要经过仲裁、一二审诉讼等);
4、要通过仲裁、一二审诉讼要求赔偿;
5、还要经过执行程序。
五、由于涉及的程序多,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如果没有较高的待遇,很多律师都不愿意从事工伤代理,至使职工找不到合适的律师维权。为此,我认为应当修改这项规定。
六、根据《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当然有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该收费办法的规定不起任何作用。
为此,我认为应当取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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