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
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有地无证的情况。比如济南: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
在安置房方面,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可见,没有宅基地证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还得依据当地政策来看。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增加了以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作为安置房屋面积依据的安置方式。通知提出,在我市片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证载面积确定房屋安置面积;
没有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2、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通知提出,征地拆迁时,村民宅基地上的住宅建筑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
没有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住宅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3、确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统一执行26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上限。通知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260平方米的上限规定,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也一律不予补偿,以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4、继续鼓励实行货币化方式安置。通知提出,无论村民选择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还是选择按人口数量进行安置,各区都要积极鼓励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村民。
5、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通知规定,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南山管委会是本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严禁突破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切实担负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管理、违法违章建筑查处等工作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济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