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4个月就要上班了,孩子母乳喂养,4个月断掉的话太早。
想多休息几个月,请问劳动法里有没有延期产假的说法
如果没有的话,能否请病假来代替?(我们单位只要有假条就给假)
本人还在合同期内,如果生完孩子后,继续歇产假(病假),单位会开除我吗?
请有经验的人士给予建议,谢谢!
1、哺乳期后想继续请假,公司不批准,可以辞职,但没有经济补偿。
2、强行休假,就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同样没有经济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而对于那些想要继续休全天假的女员工如何处理,各地方也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上海市规定,女员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因此,女员工确有实际困难的,须经用人单位批准,方可休哺乳假,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