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三于1月1日向开发商购买房屋一套,定于5月1日交房,6月1日取两证。
2、张三于2月1日将房屋卖给李四,协议在取得两证后进行过户。双方协议,李四先付80%房款给张三,另外20%在过户完成后再付。
3、开发商未能在5月1日交房,根据张三与之签订的合同,需赔偿给张三违约金1万元。同时也未能在6月1日为房主办好两证,需赔偿给张三违约金1万元。两项共计2万元。
4、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收益应由张三收取。还是由李四收取?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追偿权利是否转移?希望大家能多讨论一下。
追答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追偿权利的转移。开发商违约金应支付给张三,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 违约金应由张三付给李四,约定的违约金不一样、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的违约金有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