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进入公司,当时填了入职登记表,2015年7月离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接着我和同事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但一审判定“虽然该登记表还欠缺完整的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应当视为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不予支持原告诉求。法院这样的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后我和同事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下个月又开庭了,这种情况二审有机会胜诉么,我应该怎么陈述?
关键是,这份入职登记表没有盖章,并且只有一份在公司保存,而且没有约定社保等必备条款。
哦,还要什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