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进入公司,当时填了入职登记表,2015年7月离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接着我和同

我于2014年进入公司,当时填了入职登记表,2015年7月离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接着我和同事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但一审判定“虽然该登记表还欠缺完整的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应当视为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不予支持原告诉求。法院这样的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后我和同事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下个月又开庭了,这种情况二审有机会胜诉么,我应该怎么陈述?

这个主要是看入职登记表中的条款内容了 如果有劳动合同的内容 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久可以视为不完整劳动合同 这个一审没错误。关键的关键 就是你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鉴定了 所以 建议你找个专业律师 因为有合同不代表用人方无过错 诉讼的关键是起诉的事实是违法侵权事实 所以如果那个登记表被认定是不完全劳动合同 那么 你索要诉讼的对象就是其中不完全的部分 而不能起诉对方无劳动合同用工 明白了吗追问

关键是,这份入职登记表没有盖章,并且只有一份在公司保存,而且没有约定社保等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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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0
你们掌握的证据不足。追问

哦,还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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