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起聘请甲、乙、丙、丁四人为其工作,直至2008年11月30日。其中甲为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在公司担任销售工作。乙为某国有企业退休会计,在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丙2005年中专毕业后,在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工作。丁为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在公司承担技术工作。四人与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一直未为四人交纳社保金。
2008年12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均与尚荣公司发生纠纷,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是否可以要求尚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并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尚荣公司双倍支付工资,为什么?
(2) 如果尚荣公司提出终止与丙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按照丙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分析基本工资、年终奖、车贴、加班费中哪些项目可以计入“工资”项目之内。
(3) 丙可以要求尚荣公司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为什么?
(4) 如果尚荣公司与丁自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假定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请分析哪些内容无效?A.合同试用期为1年;B.双方约定以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C.丁应当将身份证存放与公司处;D.丁应当保收公司商业秘密,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2年内不得任其他食品公司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