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著作权的问题?

问几个问题:
1.在贴吧遭遇其他用户未经本人允许,在他自己的贴吧复制发布我的原创作品,请问他是否违法了?
2.他违反了那些相关的法律条例(请具体出示具体条例!)
3.他说我没有登记版权,并且我的作品不是商业用途……所以我没有办法控告他违法!
4.请问我可否绕开百度协议搜集证据控告他?
就这几个问题,希望相关专业的人士,最好是律师能给个明确答复,我给出的分数不算低吧!!!
希望有学过法律或者法律专业的网友给个联系方式,这牵扯到了一群爱好文学创作的年轻人,拜托了,我们需要你们的正义援助!

楼主能够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就可以告他侵犯著作权。
我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条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
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
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
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
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
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
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
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
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
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
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
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
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
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
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
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
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
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
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
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
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
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
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
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
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
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
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
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
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
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
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
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
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
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追问

能不能别光复制,直接逐一回答我的问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2-07
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的,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第2个回答  2012-02-09
你一没登记专利二没登记著作权。他没违法。
第3个回答  2012-02-08
1.违法,侵犯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还有署名权。
2.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著作权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必须条件,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对方的行为也很难构成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也禁止对作品的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方式,除非构成合理使用。
4.与百度协议没有关系。
你也可以查看我的资料留言或电话给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07
他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从完成之日起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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