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劳动法规定,合同期到辞职和合同期未到辞职有什么区别?

特别是工资结算方面!有知情或知情的朋友能告知一下吗?

  按实际情况,按现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辞职和合同未到期辞职是有区别的。
  合同到期辞职,属于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未到期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25
如果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注意保存证据),它和到期辞职一样,都不需要支付赔偿,而且无论资方是否同意,都已经是自由身了。
如果合同未到期辞职,又没提前一个月,要支付违约金,具体算法可参考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差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比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26
两种方式,工资都应该全部结算给你!

只是,合同到期,新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合同的,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46条!
第3个回答  2011-08-25
辞职就是自己放弃了劳动者的权利,合同到期和不到期都是一样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1-08-25
到期辞职合法,不到期辞职要看是单位开除还是自己不干,自己不干对方是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的,开除就另一种说法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