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划定,企业的下列付出,可以在谋略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辟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二)摆设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摆设的其他就业人员所付出的人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划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辟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辟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辟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划定据实扣除的根本上,根据研究开辟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根据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辟费用税前扣除办理步伐(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划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能范畴》和国家生长革新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当前优老师长的高技能产业化重点范畴指南(2007年度)》划定项目的研究开辟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产生的下列费用付出,容许在谋略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划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计划费、新工艺规程订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干的技能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斲丧的质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为、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配置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辟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辟技能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结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划定,高新技能企业研发费用并非不能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研究开辟费用税前扣除办理步伐(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划定实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