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离婚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某女十年前带一个孩子改嫁给另一个村庄某男甲,现在因感情感情上问题离婚了(经过法院判决)上注明所住宅基地归男方某甲的儿子所有(继子),现女儿已结婚(户口落户于婆家)女方离婚后要求村委会办理分户手续,并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问此女的行为是否达成批地建房的目的?是否能在该村另立户主,办理分户手续和取得宅基地。

一般不能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第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第十三条规定,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协议分割房屋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有赠与行为的,那么,根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原则,在当事人还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是不能批准对宅基地的再申请的。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之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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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9
只要户口还在本村,可以申请宅基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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