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怎么理解?
“债务承担”应该是一个专有概念吧,我找到的: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难道是指债务移转后有回到原债务人?

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此行为构成的法律事实属于认诺,这是中断的法定事由。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12
债务承担本来就是专有概念,也就是债务转移。
从我们常识来讲这条似乎有问题,你可能也觉得应该是构成新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
实际上这个条文比我们想的深奥,它是为了规避债权人与新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诉讼时效无限中断。所以要求得到原债务人的承认。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