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6月签订的,当时的薪资待遇是大约9500元,并签订入劳动合同。
后换了新的领导,2011年11月给我涨了职位和薪资待遇,大约每月是12000元。
此次涨薪并未重新签合同,只是用邮件的形式告知给公司其他人员我的职位调整,涨薪方面的具体数字也并未提及,但是在每月所发的工资条上有显示工资上涨。
现在,公司领导以公司经济压力大,需要开源节流为名,要降低我的工资。
那么,没有签订涨薪后的变更文本协议,仅仅通过工资条的薪资待遇的降低,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未通过我的同意而擅自降薪?
这样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告知公司方面我不同意降薪,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PS。我保留有人事部门发送给公司其他人员的说明我岗位上调的邮件,以及公司新任领导在回给我的邮件中提到过他同意给我涨薪,这些是否能够作为法律依据呢?
非常感谢详尽且契合的回复。
我想追问一下,如果我申请仲裁,那么赔付给我的只是降薪后短缺的那部分工资吗?
我希望的是如果进行仲裁,那么赔付我以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付1个月工资(该工资为过往12个月可以证实的月平均收入)。这个诉求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再次万分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第一,你可要求拖欠的工资,就是降薪后短缺的那一部分;
第二,如果你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每工作满年支付1个月工资,需要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即你以公司拖欠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就是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你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非常感谢详尽且契合的回复。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我也不想更换工作,可新的领导让我没有归属感,觉得在公司的发展前途已经消失殆尽,为了暂时的收入而牺牲掉以后的发展前景,我不甘心。我还想再拼一拼看看是否有更好的机会。
我想追问一下,如果我申请仲裁,那么赔付我以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付1个月工资(该工资为过往12个月可以证实的月平均收入)。这个诉求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再次万分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个人见解:私自降薪应该是克扣劳动者工资范畴。集体的操作你还是去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