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B.执业助理医师独立进行医疗执业活动
C.付主任医师以上的中医师从事临床类别的诊疗活动
D.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E.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 紧急医疗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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