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后的继续请假,这期间社保应如何支付?

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继续请了事假,这个事假期间保险,公司还用承担吗?是不是直接由个人全部承担(企业和个人交纳部分),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2

社保费用,社保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产假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享受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劳动者需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

扩展资料: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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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假一般超过15年,企业就有权不批了。或者说你事假达到一定的期限,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是长时间请事假,一般是需要与企业协商,社会保险费及工资都是由自己负责了。追问

公司是给这个员工做的待岗处理,因为劳动关系未解除,我就不知道这个期间保险应该怎么处理,按您的说法,劳动法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让本人全部承担(单位和个人)也不违法,是吗?

追答

一般是协商,协商的结果最常见的就是本人全部承担。
否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同样后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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