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辞职报告算是《劳动法》里面所说的书面辞职申请吗?递交一个月后可以此替代离职证明吗

跟领导申请辞职,领导不置可否。把纸版签名辞职报告交上去,领导说要我交给基层领导后转交上来。于是跟基层领导要了电子邮箱,以邮件的形式发了出去,并将签名的纸质辞职申请交给了HR(但是没有留复印件)。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自发送邮件起满一个月,公司还是不给开离职证明的话,我这个情况能去新公司报到吗?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辞职申请递交给原公司满一个月,而原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话,是需要走法律途径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呢,还是可以不需要离职证明直接去新公司报到?我这个以电子邮件寄出去的辞职报告算不算《劳动法》里面所说的书面辞职申请呢?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01-30
我也不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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