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正厅级单位,院长高配为副部级。
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也就是比同级政府小半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庭长为正处级,不排除极个别年资高的副厅级庭长。
扩展资料:
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