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汇星期六、星期天要加班呢,而且还是义务的,劳动法有规定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吗?

我们在汇星上班,每周六、周日都要加班,而且他们还说是义务的,,想想,我们每周六、周日都要站上差不多快十几个小时,而且要是请假的话,不但没有工资还要我们倒拿钱给他们,这样合理吗?

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不低于工资5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为“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字(1995)6号文第13条则更进一步明确:可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解释: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 的方式安排补休。经常晚归的你现在应该明白:加班并不是义务。 休息日加班: 调休或加钱 按有关规定,每周应有两天(不管星期几)作为休息日。多数企事业单位将周六、周日定为休息日。《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进一步明确为“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 但按劳部发(1995年)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制,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 应“做一补三”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 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劳动部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这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认为“补休”方式对劳动者而言不太公平,因而必须以“高额薪资”来补偿,所以,法定节假日你别像平时一样被糊弄过关。 但据了解,实际情况中,有些企业生产任务的季节性较强,如均以“高薪”补偿,将导致生产成本过高。所以,这类企业经营者可与职代会协商,按“做一补三”的原则安排调休。 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 别忽略维权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星期六、星期日”,应广义地理解为“每周两天休息日”,而不应仅局限于星期六、星期日这两天,也就是说,遇每周两天休息日,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加班,但恰逢妇女节或青年节,用人单位组织部分公民参加庆祝活动,则同样应支付加班费。当然,从节省成本角度考虑,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 参考: 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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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4
当然算加班了,劳动法有规定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工资不等于奖金,大部分公司开的工资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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