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如果是1月1号入职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协议,到4月1号才签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呢?

这种情况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单独签署一份试用期合同的,但如果单位单独签署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则其本质上也应属于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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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4
试用期协议不就是劳动合同吗,属于劳动合同一种。所以不能要求。
第2个回答  2013-09-04
试用协议是不规范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而且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有直接关系。不能直接签订试用协议。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公司违规操作,但不能向公司索取双倍工资。
如果签订正式合同时,合同中的入职日期不是1月1号而写成4月1号,则可以凭此合同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咨询。
如果是1月1日,那就算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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