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市场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都应附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而中标候选人只在资格审查文件中附了原件,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加原件。针对他人的投诉,招标方申明投标文件是指本次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补充文件(包括资格申请文件)。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站得住脚,如果要推翻这样的解释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依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