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价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价。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发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价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价。但意商坚持该发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请问:(1)我方的5月3日电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意方于5月5日的电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意方能否撤销5月5日的发价?为什么?
(4)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我方的5月3日电传是要约,投标之用,我国招投标法、合同法来看该投标行为是要约。
2、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构成反要约。
3、意方能撤销5月5日的发价。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第18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你看条文后判断是可否撤销。
4、中标行为只是合同中的承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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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5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
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
4、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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