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工人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我单位下属的苗圃(自收自支企业)为了跟好的运行苗圃工作,聘用一批劳动力(给他们分给耕地的形式,也就是只有土地合同,没有劳务合同)刚开单位始给每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一段时间,但近期以没有劳务合同为由停止缴社会保险费,(理由是没有劳务合同,单位交社保费是违规的)这些人员在这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因他们在苗圃干了20-30年呢),这样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此事?注:刚开始还给他们发过生活补贴

严格来说不能,单位为新员工办理社保手续时,是必须向社保局提交劳动合同备案的,没合同当然不能交。但是一些地方的社保局管的不严的话也可以,只要增员的员工在其他单位没有冲突记录即可。
至于你们的问题,既然之前都交过,为什么现在又要再次提交合同呢?也许是单位发现没和你们签合同,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所以随便找个理由和你们补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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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2
1、非工人原因造成工厂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第一个月支付全额工资,第二个月起,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劳动者未付出劳动的,按当地政策支付生活保障费;
2、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
3、如果工厂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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