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我是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小职员,刚到这家公司的时候就亲眼看到一个同事,就是被老板娘撵走的,情况是这样的:暂不说这个同事她的工作能力怎么样,如果是认为她的工作没有做好,可以怎么换掉她?(以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签订的合同) 当时我们公司是这么换掉她的:说也没说一下的情况下,就招了一个新人,直接带到她那里,让她把所有工作交给新人,然后叫她到人事处,问她”你是看中**的位子,你就去她那里,你要是看中**的位子你就去那里”这是什么意思,直接在赶别人走!当是我的同事哭着跑了!
因为我也不懂法,所以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比较好的答案!因为这种可能也许又回发生在我或者其他的同事身上,所以我想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受伤!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无条件无理由的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受相应的惩罚。 根据你说的情况 现吧相关法条和解释 交代如下 可自行参考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31
你好。
一、您首先要清楚《劳动合同法》对您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您才能够知道自己的权益哪里被侵犯了。“已经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签订的合同”这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后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您们之间起了争议,诉至劳动争议诉讼部门,您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您两倍的工资的。
二、“让她把所有工作交给新人”,这是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做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确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变更。
三、“当是我的同事哭着跑了”这就是没有必要的了。遇到这种事情你一定要清楚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彻底的站在劳动者这一边,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你只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您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也不安排工作给员工,把工资降到最低,
让员工自己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根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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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一切顺利。
第2个回答  2019-02-12
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首先,最大的亮点是,新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陆敬波说。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从现在的情况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占多数,新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类型。”陆敬波说。
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陆敬波说,“当然,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单位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陆敬波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单位贡献积累的回报,还能解决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保障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当前,不少劳务派遣员工被视为“二等公民”,造成的结果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赢了,员工和国家输了。新法就是要消除这种现象,实现同工同酬。派遣单位把员工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新法还规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互相之间不能“踢皮球”。
第3个回答  2008-10-14
这种情况很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在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按照规定是要给员工付当月的双倍工资的。这种情况出现可以到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申诉,并尽量收集相关的有利证据,方便申诉。当然这个是最理想的状态,不过现在通常还有种状态就是已经过了试用期可是老板也没有提签订用人合同,而你自己处于跳槽的方便,也没签,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最后员工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出现工作损害什么的,建议员工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自己可以私下买本劳动法空闲时间研究下,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第4个回答  2008-10-14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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