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问题

我07年11月份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至今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假如我09年1月份主动提出离职,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得到一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还是应该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得到赔偿金?我现在主要搞不清楚什么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适用赔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到2008年12月,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获得“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

2、关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赔偿问题:劳动者要求补丁合同,则适用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辞职,则适用经济补偿金。

3、“赔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违反劳动法(如:不签合同、不支付加班费、不买社保等),员工因此辞职,适用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0-13
以单位没有交社保为由,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一个半月的补偿金,没有签合同的,从2008年1月开始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第2个回答  2008-10-14
你应该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来申请仲裁,获得补偿金。主动辞职的话,只能要求对方给你补交社保。
第3个回答  2008-10-13
赔偿金的适用是指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了侵害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经济补偿则是通常情况下由于经济原因或其它法定原因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此时,你应该获得的是赔偿金。
第4个回答  2008-10-13
应该按照后边的补偿每月双倍工资,可以申请补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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