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如题所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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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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