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问题

请问行政,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重审后不服再上诉,还能不能再发回重审?有没有明文规定?法官枉法判决去哪里投诉?

在第一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裁定A1中存在须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文书送达后,该发回重审裁定B1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本案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A2。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上诉。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2的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注意此时的原判/裁定系A2的判决/裁定,在文书送达后,该二审判决/裁定书B2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以上两份生效判决/裁定是对两份一审判决作出的,其本身并没有矛盾,如楼主要申诉,应明确具体对其中哪份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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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7
得看原因发回,民事和行政也不同
第2个回答  2013-11-07
问的内容太多,你自己看看相关诉讼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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