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从2008.2.1和劳动者实际入职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那个日期算起。
比如,劳动者在2007.5月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从2008.2.1算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11个月。
比如,劳动者在2008.9.1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从2008.10.1算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11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31
实际判例就是从开始工作起一个月后的11个月之内。
比如,8月1日开始上班,从9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最长计算11个月。
第3个回答 2010-08-31
第二个月开始,11月工资补偿
第4个回答 2019-11-09
事实上是很有必要的,97条规定了法律的追溯的期限和条件,98条规定的是法律实施的日期。确定的是法律适用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