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有没有经历过的案例?
我是从1999年11月1日工作,至今没有任何书面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赔偿我不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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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从2008.2.1和劳动者实际入职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那个日期算起。

比如,劳动者在2007.5月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从2008.2.1算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11个月。

比如,劳动者在2008.9.1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从2008.10.1算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11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31
实际判例就是从开始工作起一个月后的11个月之内。
比如,8月1日开始上班,从9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最长计算11个月。
第3个回答  2010-08-31
第二个月开始,11月工资补偿
第4个回答  2019-11-09
事实上是很有必要的,97条规定了法律的追溯的期限和条件,98条规定的是法律实施的日期。确定的是法律适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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