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2-19
如果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至于是否按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要看具体的薪资结构。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09-02-20
工资是工资,加班费是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工资是基本的养家的,是正常劳动应该得到的。加班费是付出额外的劳动得来的,如果在星期六、星期天加班,要发工资的二倍,在法定假日要发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呢。
建议你有时间的话下载《劳动法》看一下。
要注意的是,据理力争,不要得理不让人。如果老板不论理的话,那就只好申请仲裁了。
第3个回答 2010-08-20
1. 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应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基本工资签署劳动合同,
那么加班费以基本工资计算,没有问题。
3. 如果合同是以工资全额签的,且没有任何附加合同解释工资全额的构成。
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全额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一般企业不会在加班费方面做什么手脚。
但请注意第一条,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
企业的调整也许还没跟上步伐。这方面应该还能找到点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8-20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水平,制订工资支付制度。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明确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自己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只要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按基本工资还是你的全工资得看劳动合同是不是规定了。如果未规定,按基本工资计算也不违法。
建议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免得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