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月底的时候就在微信上和领导提出辞职要在3月31号走,3月2号和领导谈好了,拿了离职申请表。但是因为一些事情耽搁了,离职申请表我是等到3月9号再递交上去的,表格上的申请日期我是写3月2号——3月31号,刚好满30天。但是后面领导也没有给我回执什么的。等到3月31号走的那天我要了一张离职证明。公司当月的工资是到次月发放,但是我现在还没收到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要是公司不发钱,我能向劳动局请求仲裁吗?离职证明没有在提前30天前上交也没有回执,符合劳动法的提前三十天离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