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2-26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千变万化,万变不离其宗,国家给予群众一些处置宅基地的权利未尝不可,但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原则立场不能变,政府审批、批准的大权不能撒,应该牢牢把握住,政府应该及时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违法的举动一露头立即阻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