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将其审结的蔡某与周某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副本,直接寄交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中既无委托书,业务中文译本,当时中美两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问1.本案中加州法院若要将判决书送达中国法院应采用什么方式?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最好详细点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