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

1985年10月,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将其审结的蔡某与周某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副本,直接寄交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中既无委托书,业务中文译本,当时中美两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
问1.本案中加州法院若要将判决书送达中国法院应采用什么方式?
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最好详细点回答,谢谢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还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案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时,应使用哪国的法律? 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法。故,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条约,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对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应当不予承认。 本案中,王萍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利用中国法律,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维护个人权益,而不能束手无策,坐以待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6
1.因为两国无公约,也无司法协助协议,所以外国法院只能送该国驻华使领馆,再

转送中国司法部,再转最高院,再转苏中院,

再转受送达人;

2.苏中院将送达回证退回苏高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

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

领事司转给对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01
1.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转最高院省高院中院。无司法协助协定得走外交部。
2.原路往回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