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

求答案!!!!!!!
中国公民甲、乙为夫妻,乙在香港定居,1985年,甲用乙的汇款在厦门购房一套,房主为甲。1987年,甲获准去香港定居。1989年4月,甲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印尼公民丙于1984年4月签订买卖契约,将该套房屋以150000元出卖给丙。同年10月,甲、丙双方前往厦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香港的乙得知此情况后,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甲出售其共同房产,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遂向丙表示取消房屋买卖契约,遭丙拒绝。1990年11月丙起诉至厦门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有效。问:
(1)本案中房屋财产属何性质的财产?
(2)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17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你的问题问的不是很清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该房产产生纠纷的话,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房子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厦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其标的足够大的话,也可以由厦门中院管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13
1)本案中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此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2)契约有效。
该合同中含有涉外因素。一方当事人为印尼人,一方当事人为中国人,合同签订地为香港(不同法域),此为涉外合同。
案件审理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未生效,但《合同法》是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故应适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1988年生效)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
根据相关法律,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即中国法。
甲与丙的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房主为甲,甲具有合法处分财产的权利外观,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不得以自己无权处分为由对抗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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