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普遍有个现象.就是大部分工作会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本人有个不理解的地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不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何劳动合同都还没签.试用期就先冒出来了呢?如果试用期不签合同.这对试用者本来来说是不是没有法律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找借口要将其解雇.不是喊冤无门?
另外本人还有个问题.签定劳动合同必须要劳动手册么?没有就不可以签?比如说那些上了年纪的人40左右的.农民工等.他们上哪儿搞劳动手册去?
请两个问题一起回答.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