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双倍工资赔偿是期限:在职的劳动者,不受到时间限制;但离职的,那么要在离职后1年之内提起仲裁委员会处理,不然,超过劳动纠纷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就无法维权了。
根据2018年7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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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