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请问各位大侠这样合法吗?

劳动法第几条规定的呀?另外公司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该职员了,假如9月3号通知,那按理说10初就应该离职了,2009年12月25号签了三年的合同,第一个问题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月的赔偿?(职工没有做错事,解除的理由是公司因为职员想要怀小孩,因小公司,万一到时真怀上了请假可能就多了没人顶该职员的工作);第二个问题是该职员10月份的社保公司是不是还得帮该职员在职时一样正常交(也就是离职后30天内的社保公司还得帮该职员交纳)?谢谢各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所以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试用期的期限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管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的合同,都约定的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这里应当注意,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高时间为两个月,就是说,如果在面试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为一年,那么在两个月劳动者就可以写转正申请了。

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钟点工),这三种情况法律是禁止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说先适用三个月,再看,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劳动者在应聘求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弄清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应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超过3年,哪怕多1天也算超过,试用期最多为6个月。如果合同是整3年,6个月试用期违法。
注意计算方法,例如08年4月5日到2011年4月5日的合同,就是3年零1天,属于超过3年,可以签6个月试用期,而08年4月5日到2011年4月4日就是整3年的合同,不能签6个月试用期。
违法签订试用期无效,应按正式录用支付工资。
补充回答:
1、如果员工同意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应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不能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
2、只要交到离职当月就可以,而不是离职后30天内,例如8月31通知,9月30离职,社保应在9月转出,不交10月的,但是如果9月3日通知,10月2日离职,需要交10月的社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5

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需要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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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9-10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为是用人单位解聘,所以应该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0-09-10
已经违法了,试用期最长只能约定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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